第四节 极端手段必然被使用

  一、极端手段的“三增”规律

  这里根据杀伤威力的大小将杀戮手段划分为灭绝手段、毁灭手段和普通手段三类,那么,极端手段则是指一个时代最具杀伤力的杀戮手段。

  灭绝手段这里是指能够造成人类整体毁灭的手段,灭绝手段的使用将不再有人生存,即人类这一物种将会消失。

  毁灭手段是指这一手段要是在人员一般密集的地区(而非高度密集的场所)直接攻击人群时,只要使用一次就必然会导致少则数千人、多则数千万人以上的死亡。毁灭手段如果是专门用于杀戮的武器,也可直接称为毁灭武器。

  这一手段的特点除了要求杀伤力非常大之外,指的是一次性使用而非多次使用达到的杀伤规模;是指直接攻击人群的杀伤力,而不是攻击别的物体再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而且这种武器的大规模的杀伤效果只是在人员一般密集的地区采用(如城市或者人员并非很稀疏的乡村),并不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如大楼、火车、大型运输船或者正在集会的广场),因为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一些普通武器也可形成大规模杀伤。

  核子武器与转基因生物武器都是毁灭手段,因为它们只要在一个人员一般密集的地区使用一次,其大规模的杀戮效果便是确定无疑的。

  有些手段也可以导致数千、数万甚至更多人的死亡,但并不能称为毁灭手段。例如用飞机撞击大楼导致数千人甚至上万人死亡,我们就不能说飞机是毁灭手段,因为飞机撞击的是大楼而不是直接攻击人群,是大楼的倒塌才导致了人员的死亡,而且大楼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并非人员一般密集地区。所以,在美国“9·11”事件中两架飞机撞击世贸中心大楼导致数千人死亡,我们只能说“9·11”事件是一次毁灭性事件,但不能说飞机是毁灭手段。

  又如普通炸药在一、二次世界大战中导致数千万人的死亡,那是因为无数次使用这种炸药的结果,而不是一次性使用,因此普通炸药同样不能算毁灭手段。

  当毁灭手段的威力大到能够整体毁灭人类之时,这种毁灭手段便最终演变成了灭绝手段。灭绝手段不要求一定是直接针对人群才会产生的杀戮效果,也不要求一定是只使用一次的杀戮效果,任何手段采取任何方式的使用,只要能够达到灭绝人类的效果便可以称为灭绝手段。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种手段需要使用上百或者上千次才能灭绝人类,这种手段已经不是灭绝手段,因为任何人都有求生的本能(除极少数精神失常者),不可能坐等着让别人杀死,而且不论个人还是群体,都具有相当的智慧来防范各种手段的攻击,在一种杀戮手段被使用多次后不可能每个人和每个群体都毫无办法并毫不防范和抵抗。只有少量使用几次便可以灭绝人类的手段,才能够使人防不胜防,真正达到灭绝人类的目的,也只有这样的手段才能称之为灭绝手段。显然,我们今天只掌握了毁灭手段,并没有掌握灭绝手段,因此,今天的极端手段便是毁灭手段。

  为了区别于毁灭手段和灭绝手段,这里对于不具备毁灭和灭绝威力的手段则称为普通手段。在人类过去的绝大部分历史中极端手段只是普通手段,拥有毁灭手段只有70多年的时间(以原子弹的爆炸为标志),普通手段在这之前的历史里是极端手段名单中唯一的内容。

  极端手段的“三增”规律是对极端手段必然发展趋势的揭示,所谓极端手段的“三增”规律,是指极端手段必然会在三个方面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是极端手段的种类必然会不断增多;极端手段的威力必然会不断增强;掌握极端手段的人员范围必然会不断增大,对于这一规律也可简称为“三增”规律。不论极端手段是在灭绝手段阶段、毁灭手段阶段还是普通手段阶段,都符合“三增”规律。

  当人类的远祖刚能够直立行走之时,他们所使用的木棒与石头不仅用于追逐猎物,同时也会用于同类之间的打斗,甚至相互杀戮,而且这样的杀戮手段就是当时的极端手段。那么,这类杀戮手段因其杀戮效率极低,自然划分在普通手段之列。

  从人类刚脱离动物的灵长类,一直到原子弹的爆炸,几百万年前人类拥有的普通手段与60年前人类拥有的普通手段相比,其种类的数量却有天壤之别,从最初只有木棒、石头,之后有了石刀、石斧、弓箭,再有了刀、剑、矛,而后又有了火枪、炸药、大炮,直到有了导弹、坦克、军舰、飞机等等。显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导致了极端手段必然不断增多。那么,在极端手段由普通手段进入到毁灭手段之前时,其种类已经是数不胜数。

  当最早的毁灭手段原子弹的爆炸拉开了核能用于毁灭性战争的序幕后,人们马上联想到不仅核裂变可以释放核能,核聚变爆发的能量会更大,于是便有了之后的氢弹爆炸,因此氢弹被称之为第二代核武器。而今天,中子弹、强冲击波弹等第三代核武器不仅早已充实了核武名单,而且第四代核武器也纳入了各国的研制计划。

  由此可见,仅从核子武器这一种毁灭手段看,其种类不断增多的趋势就是十分明显的。虽然核裁军谈判一直都在进行,但这种趋势一直都没改变。

  不仅如此,当基因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即刻又被用于了杀戮,这就是通过改变生物战剂毒素的基因结构,获得超级生物毒素。于是,毁灭手段的名单中又多了一个新的名词,这就是转基因生物毒素。

  当人工智能取得突破性的成果后,马上就有国家表示,会将此技术用于研制替代人类进行作战的机器人战士,这种机器人战士的毁灭力应该是非常可怕的。毋庸置疑,只要科学技术不停止发展,极端手段不断增多的趋势是不可能改变的。

  目前人类还没有掌握灭绝手段,科学技术继续发展下去灭绝手段必然会出现,将来的灭绝手段也同样会遵循这样的规律。对于杀戮手段的巨大威力而言,现在的发展过程是正在从拥有毁灭手段到趋向获得灭绝手段的阶段,当第一种灭绝手段获得之后,便必然会陆续出现第二种、第三种灭绝手段,以至更多。这一道理其实非常简单。

  极端手段在种类不断增多的同时,其威力也必然不断增强,这也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会造成的结果。以普通手段而言,从最早的木棒、石块,到之后的导弹、大炮;以毁灭手段而言,从最早的原子弹其威力相当一两万吨TNT当量,到最大的氢弹达5600万吨TNT当量,其威力的增强趋势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有这种发展趋势其道理也是非常简单明了的。

  那么,当毁灭手段的威力大到一定程度,且具有了毁灭整个人类的能力时,也就变成了灭绝手段。灭绝手段也有威力大小的不同,那些需要多人操作,十分笨重,或者操作技术难度很大,而且需要多次使用才能灭绝人类的灭绝手段,是初级的威力并不强的灭绝手段。那些操作简便,一人便可以使用,而且极容易获得,使用一次便可以灭绝人类的手段,则是威力强大而且高级的灭绝手段。

  只要人类不停止对科学技术的追求热情,必然会在一定的时间后便可以获得初级的灭绝手段。然而,这只是灭绝手段发展的起点,随着科学技术继续发展,更高层级的科学理论以及相应的科学技术便早晚会出现,由此产生的灭绝手段的威力一定会更强。只要人类在那时还没有灭绝,任何灭绝手段充其量都只能说是比较高级的灭绝手段,或者说是威力比较大的灭绝手段,而不能称之为最高级或者威力最强大的灭绝手段。因为科学还在发展,更强、更高级的灭绝手段还在后面等待人们去发掘。

  随着极端手段的种类越来越多,掌握极端手段的人员范围自然会不断增大,因为任何一种极端手段只要出现便必然会有一批人掌握。其原因还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高层级的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极端手段在研制与生产上会越来越容易,这无疑就便于人们去获得。

  以毁灭手段为例,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的研制计划称为“曼哈顿工程”,它的实施用了近四年时间,加上前期准备两年,共用了6年时间,耗资达22亿美元,动员人员50多万,其中研究人员15万,占用的电力相当当时美国全国电力的近三分之一。之所以有如此高昂的代价,是因为作为一种全新的武器,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包括各种相关的研究投入。

  但是,今天核武器的制造已经简单得多,一个完全成熟了的理论和技术,使得许多核物理学家根据公开的资料和文献都能够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核子武器,甚至连普通大学生都能做到这一点。50年前,美国有关机构有一项研究,研究结果认为,两个普通的物理系的大学生,根据图书馆的公开资料,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将原子弹的大致结构设计出来。科学家对核武器的制造同样描述得非常简单,这就是一个核物理学家加一名冶金学家加一名电子学家再加一名化学炸药专家就可以指挥一帮工人将核武器组装完成。

  如果说核武器还算是一种投资大、制造复杂、受各种限制且被监控的力度较强,因而不易被个人掌握的毁灭手段的话,基因生物毒素则是一种很容易被个人掌握的毁灭手段。因为,一名高水平的生物学家在实验室就可以独立研制出转基因毒素,并且所用的原料以及所用的投入都很少,而且很难被监控。如果有人要将人工智能用于祸害人类,同样有这样的特点。

  前瞻未来,在灭绝手段出现的最初,也必然只是少数人或者少数国家能够掌握并拥有灭绝手段,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灭绝手段也必然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易于获得,掌握灭绝手段的人员范围也同样会越来越广,只要那时人类还未灭绝,这一趋势就不会改变。

  二、杀戮的类型及特点

  亲眼目睹了“9·11”事件电视实况直播的人,对那一幕幕难以置信的场景应该都会终身难忘,事后人们不禁要思考,是什么样的动力使得那些袭击者能够同时不顾自己的生命去慷慨赴死?又是一种怎样的“智慧”使他们去想到将飞机这样的普通运输工具变成一种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并且组织得如此严密,策划得如此成功,竟然能够同时劫持4架飞机来实施自己的计划?

  其实,了解古今犯罪与战争历史的人都很清楚,虽然像这样同时劫持4架飞机的事件并无先例,但是,大规模地自杀式攻击在历史上却屡见不鲜,至于个别的自杀式攻击,则是在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出现。

  我们知道,人类的自相残杀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战争,另一类是犯罪。战争自人类社会形成之后便出现了,它是集团之间的冲突,并必然导致双方的死伤。战争一般表现为大规模的公开杀戮,但也不排除小规模的秘密屠杀。犯罪杀人是在违背国家法律与社会公理的情况下,罪犯个人或者由少数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犯罪杀人既有隐蔽式的小规模杀戮,也有公开的大规模杀戮。

  战争的发生、发展以及所采用的杀戮手段,很大程度上受统治者的品性与思维方式所左右,统治者凭借自己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大局的把握能力控制着战争的方向,他们的心态与智慧,以及本性中善与恶的成分,是决定战争性质与特点的最大因素。

  在人类社会中,犯罪杀人是最普遍、最经常的杀人行为,由于人类的本性中藏有恶的一面,而人类群体又十分庞大,这就必然导致总有一部分人会出于各种目的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犯罪杀人的动机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①谋财杀人。这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被害人的钱和物,抢劫杀人、绑架撕票均属于这类行为。

  ②仇恨杀人。这类犯罪的目的是因为对某人或者某些人有深刻的仇恨,因此要夺去他们的生命。

  ③执行任务杀人。这是指犯罪人是执行某个组织的指令,去杀害指定的目标。这类杀人,犯罪人幕后的组织是真正的元凶,这些组织有各种政府背景的组织,也有各种民族与宗教的组织等等。

  ④心理变态杀人。这类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思想极不正常,有些是受邪恶宗教的影响,或者有精神与心理疾病,导致他们将杀人作为一种乐趣和享受,或作为一种潜在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杀人的动机是为杀人而杀人,在杀人时,他们有时是清醒的,有时则是处在幻觉之中,所杀对象都是无辜者。

  还有一种心理变态杀人者是由于生活中有了矛盾与挫折,或者是对某人和某些人心怀仇恨,从而把这一切转嫁为对某些群体或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整个宗教、整个人类的报复,他们杀伤无辜者的目的是为解心中的怨恨。

  通过对杀人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得出,最重大的杀人犯罪事件一般都出于两种动机,即执行任务杀人与心理变态杀人。总的来看这两类杀人的案件比例虽小,但犯罪时的杀伤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对社会产生的恐怖效果也比较严重,而且受害人一般都是无辜者,他们与犯罪人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

  犯罪学用另外一种方式对杀人犯罪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有两类犯罪杀人是最可怕,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最大的。一类是系列杀人,这是指犯罪人在一段时期内多次频繁地杀人,并造成多人死伤。例如:2002年美国的狙击手事件,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罪犯利用带有瞄准仪的枪支连续多天杀死数人,造成全国上下都处于恐慌之中,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2007年俄罗斯警方抓获一名男子,在几年之内共杀死60多人,且多数是老年人。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中国一男子先后作案26起,杀死67人。这些都是系列杀人。

  另一类是集体杀人,这是指一次犯罪造成许多人死伤。“9·11”事件就是典型的集体杀人,这一事件导致3000多人死亡,使全世界为之震惊,之后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都直接或间接地由这一事件引起;2001年中国石家庄的爆炸杀人案,一名罪犯在人们熟睡之中,将一栋居民楼炸塌,造成数百人死亡,一时震惊全国,中央政府不得不动员全国警力对其进行调查与追捕。这样的犯罪都是集体杀人。

  不论是系列杀人还是集体杀人,一般的犯罪动机都是心理变态和执行任务杀人。以上举例中,美国的狙击手事件、俄罗斯的系列杀人案、台湾的间歇杀人案以及石家庄的爆炸事件都属于心理变态杀人,犯罪者的杀人目的要么是杀人为乐,要么是报复社会,被犯罪人杀害的一般都是无辜者。“9·11”事件则属于执行任务杀人,这一事件由基地组织策划,而基地组织则是公认的全球最大的恐怖组织。

  在对杀人罪犯进行心理分析时发现,当一个人在受到邪恶信念的驱使后会失去理智,他们什么事都能做出。关于毫无顾忌的犯罪杀人行为,一些犯罪人表现为公开杀人,他们在杀人后不仅不隐瞒,反而到处宣扬,甚至主动自首;另有一些犯罪人表现为极度轻视自己的生命,他们或者以自杀的方式攻击对方,或者在杀人之后再自杀,死对于这些人已经无所畏惧;还有一些犯罪人不仅轻待自己的生命,而且他们的杀戮之手还会伸向自己的亲人,父母杀死子女者、子女杀死父母者、兄弟姊妹相互残杀者在世界各地的杀人犯罪案例中都屡见不鲜。

  有一些邪恶宗教鼓动信徒集体自杀,他们将自杀宣扬为一种解脱,并作为一种神圣的追求目标。例如:1978年11月,美国的邪教组织“人民圣殿教”教主鼓动信徒集体自杀,共导致914人丧生,其中还包括一名国会议员,而教主本人则蒙骗教徒逃跑了。1994年10月,基地设在日内瓦的“太阳圣殿教”,其教主同时在瑞士和加拿大导演了三起信徒的集体自杀事件,共造成53人死亡,教主本人也在其中。

  世界上有许多这种鼓动人们以自杀方式追求解脱的邪教,每隔几年就有一次邪教制造的大规模自杀事件。像这类大规模的自杀行为,都可以从根本上追究为一种心理变态式的犯罪。

  三、推论: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

  所谓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是指最顶尖的杀戮手段肯定会被使用,即使在一段时期内没有人使用,但从长远看,也早晚会被人使用。这里指的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并不是说每一种极端手段都会被使用,而是总有一种极端手段早晚会被使用。由于我们研究的是人类的整体生存问题,因此,其研究的最后落脚点是灭绝手段的必然使用,因为,灭绝手段只要被使用一次,便意味着人类的整体毁灭。

  (一)任何时候都有一批敢于使用极端手段者

  在人类历史的每一个时期,都有一批人心怀不同的杀人动机,随时都在制造杀戮事件,他们也许是发动战争,也许是犯罪,从杀戮规模上都各自有不同的杀戮期望值(以下简称期望值),根据期望值的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三种情况:

  第一类为有限杀戮。所谓有限杀戮,是指相对整个人类而言,杀戮的人数是有控制的,他们并不想斩尽杀绝,这类杀戮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小规模杀戮。这是指针对个别人或者数量很少的小范围的杀戮,这种情况主要是怀有各种犯罪心理的罪犯所为,战争杀戮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2、大规模杀戮。大规模杀戮顾名思义就是要死伤许多人。这种杀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明确目标的大规模杀戮,如针对某集团或群体(例如国家、民族、宗教和组织)的杀戮,战争是典型的这种杀戮行为,执行任务和心理变态犯罪也有这种情况。还有一种大规模杀戮则没有明确的目标,是为了杀人而杀人,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心理变态者所为,他们要么是为了报复社会,要么是以杀人为乐,或者自杀时寻求更多人来“同行”。

  第二类为无限杀戮。这类杀戮追求杀人越多越好,杀人者也在屠杀中与之同归于尽,或者杀了他人之后便自杀。这是一种典型的心理变态者所期望的杀戮目标,他们要么受邪教信仰所驱使,把死亡看成是一种解脱;要么有一种强烈的仇恨心理,而且这种心理已经演变成报复全人类的想法;要么精神错乱,处于一种完全的幻觉状态。

  要实现不同的期望值所采用的杀戮手段是有区别的,对此可以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让我们分析有限杀戮,其中小规模杀戮只需采用普通手段便可以完成,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肯定不会被杀戮者所选择。而大规模杀戮,既可以通过毁灭手段一次性完成期望目标,也可以通过普通手段的多次使用,或者集中使用实现目标。一般而言,战争由于是集团行为,会顾及使用毁灭手段的负面作用,不会轻易采用毁灭手段,但犯罪不同,一些犯罪者也许会对毁灭手段的使用有所顾虑,但很大一部分犯罪者则不会顾虑太多,犯罪人会采用自己所能获得的最具杀伤力的极端手段去实现其杀戮目标,包括毁灭手段(但不包括灭绝手段)。

  对于无限杀戮,要完全实现杀戮者的期望值只有灭绝手段,在灭绝手段不能获得时,他们必然会寻求尽可能多地杀死无辜者,因此所选择的杀戮手段则是尽可能具备最大杀伤威力的工具,也就是说,杀戮者所寻求的杀戮手段,是代表那个时代最具杀伤力的极端手段,而且只要获得,这一定是他们的首选。

  极端手段很容易被一批杀戮者作为首选还出于这样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极端手段是一个时代最顶尖的杀戮手段,这就导致全社会对它关注度非常高,那些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的人,以及一部分具有大规模杀人期望值的人,当其杀人动机产生后,自然便首先想到了极端手段。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仅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一批具有杀戮动机的人,而且总有一批具有杀戮动机的人他们的杀戮期望值需要靠极端手段才能去完成,因此,他们一定会把欲获取的杀戮手段定位在那个时代最具代表性、杀伤威力与残忍性最高的极端手段上,并为获取这样的杀戮手段可以想尽各种办法。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研究的重点是人类的灭绝问题,敢于对灭绝手段使用的人必定是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者,这样的人肯定只是社会的极其少数。而且还可以看到,人类社会所设计与制定的各种社会制度也在致力于减少这类犯罪者的出现。然而,由于人类这一物种自身具有本性的弱点,再好的社会氛围、再好的法律体系、再好的道德价值观,都只能是对社会的整体起到较好的约束,但却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保证每一个人都是绝对理性、绝对不干极端坏事的。因此,我们对社会制度即使设计与制定得极其完善,也只能是减少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者的数量,而不可能根绝他们的出现。

  (二)极端手段必然被敢于使用者获得并使用

  对于各个不同时期的极端手段,拥有者不一定使用,敢于使用者则不一定拥有。然而,立足漫长的人类的未来历史,任何一种极端手段早晚都会被敢于使用者获得,而在拥有这种手段的人中,也早晚会出现个别敢于使用的人,包括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都是如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极端手段必然被敢于使用者获得,是指代表某个时代最顶尖的杀戮手段总会有一种能够被敢于使用者获得,而不是指每一种都会被敢于使用者获得。同样,所谓在拥有极端手段的人中,早晚会出现敢于使用者,也是指总有一种会被使用,而不是指每一种都会被使用。

  极端手段必然被敢于使用者获得以及掌握极端手段者必然有敢于使用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一些急于使用极端手段的人但并不掌握极端手段,他们会为获取极端手段想尽千方百计,而且总有一天像这类人中的某些人会寻求到极端手段,并会使用;后者则是指在极端手段研制成功之后,总会有一批“法定”的掌控者,在这类掌控者中早晚总会有个别敢于使用者。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面的情况出现,都意味着极端手段已经被使用。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从历史上看,任何极端手段必然被急于使用者获得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论是普通手段还是毁灭手段都是如此。由此,我们同样可以对未来灭绝手段出现后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推断,也许最早制造出的灭绝手段只会有少数人掌握,而且这些人并不是敢于使用者,但随着科学的循环突破,“三增”规律已经说明,灭绝手段的发展趋势将会是灭绝手段的种类不断增多、威力不断增强,以及掌握者的人员范围不断增大。因而可以推断,早晚有一天灭绝手段会扩散到敢于使用者手中。况且,对于敢于使用者并不是坐等灭绝手段自然扩散到自己手中的,而是会想尽各种办法寻求这类手段,这就更加快了他们获得这类手段的速度。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在普通手段和毁灭手段阶段,掌握极端手段者必然会有敢于使用者这同样是一个基本事实。普通手段阶段自然是如此,而最早的毁灭手段原子弹的使用就是由其“法定”掌控者决定使用的。

  当然,在极端手段进入到毁灭手段阶段后,此时的极端手段的“法定”掌握者极其有限,一般都控制在国家手中,而且只有国家的元首级人物才有法定的决定使用权,一般而言,这样的人都具有相当的理智,他们不会轻易使用这样的手段。然而,即使这样,在漫长的历史中也必定会有个别的国家领袖有敢于使用这些手段的胆量和冲动。

  分析人类社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的暴君和昏君,因为那些统治者也是人,也有心理变态者,也有人性“恶”的一面。只是这些人平时隐蔽得更深一些,但是一旦他们性情爆发,常常比一般的心理变态者更加不择手段,更加失去理智。

  那么,如果有一天灭绝手段出现,同样也只掌握在少数的国家元首手中时,肯定也照样会有敢于使用者。看到历史上许多国家元首连自己的生命和亲人的生命都可不顾,在失败时疯狂地摧毁一切,便不会怀疑这一结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