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极端手段必然使用

  所谓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是指最顶尖的杀戮手段肯定会被使用,即使在一段时期内没有人使用,但从长远看,也早晚会被人使用。这里指的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并不是说每一种极端手段都会被使用,而是总有一种极端手段早晚会被使用。

  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描述的是一种动态的情况,在毁灭手段出现之前,只有普通手段,那么,普通手段早晚是会被使用的,今天的极端手段为毁灭手段,既然毁灭手段已经出现,因而也早晚会被使用,未来出现灭绝手段后同样早晚会被使用。

  由于我们研究的是人类的整体生存问题,因此,对极端手段必然使用的论证,其重点是要论证毁灭手段和灭绝手段的必然使用,并且最后的落脚点是灭绝手段的必然使用,因为,灭绝手段只要被使用一次,便意味着人类的整体毁灭。

  一、杀戮的类型及特点

  亲眼目睹了“9•11”事件电视实况直播的人,对那一幕幕难以置信的场景应该都会终身难忘,事后人们不禁要思考,是什么样的动力使得那些袭击者能够同时不顾自己的生命去慷慨赴死?又是一种怎样的“智慧”使他们去想到将飞机这样的普通运输工具变成一种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并且组织得如此严密,策划得如此成功,竟然能够同时劫持4架飞机来实施自己的计划?

  其实,了解古今犯罪与战争历史的人都很清楚,虽然像这样同时劫持4架飞机的事件并无先例,但是,大规模地自杀式攻击在历史上却屡见不鲜,至于个别的自杀式攻击,则是在任何一个时期的任何一个地区都有出现。袭击者为了达到攻击对方的目的,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与对方同归于尽,这样的情况不论是犯罪还是在战争中都是常见的事。

  人类的自相残杀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战争,另一类是犯罪。战争自人类社会形成之后便出现了,它是集团之间的冲突,并必然导致双方的死伤。战争一般表现为大规模的公开杀戮,但也不排除小规模的秘密屠杀。犯罪杀人是在违背国家法律与社会公理的情况下,罪犯个人或者由少数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犯罪杀人既有隐蔽式的小规模杀戮,也有公开的大规模杀戮。

  有些杀戮行为很难分清是战争还是犯罪,例如像“9•11”这样的恐怖袭击事件,就很难区分是战争还是犯罪,在之后的分析中为了便于叙述,不妨将其暂时归于犯罪这一类。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杀伤事件是过失伤人,这种杀伤完全不是出于伤人者的本意,常常是在连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便造成了他人的伤亡。由于过失伤人的无意性和偶然性,对于我们论证的问题没有很大的意义,这里将不对其进行专门分析。

  战争作为一种集团之间的有组织的杀戮行为,起因一般都是为利益和信仰而战(信仰归根到底也可以理解为利益,那是精神的利益)。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名义上是反恐,但一般人都认为,实质上是美国政府看中了伊拉克和中东的石油,当然,即便就是为了反恐,那也是为了国家安全这一利益。十字军东征则是基督教与穆斯林为争夺圣城的战争,这场为信仰而战的战争打了近200年,成为历史上最长的战争之一。

  战争的发生、发展以及所采用的杀戮手段,很大程度上受统治者的品性与思维方式所左右,统治者凭借自己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大局的把握能力控制着战争的方向,他们的心态与智慧,以及本性中善与恶的成分,是决定战争性质与特点的最大因素。

  在人类社会中,犯罪杀人是最普遍、最经常的杀人行为,由于人的本性中藏有恶的一面,而人类群体又十分庞大,这就必然导致总有一部分人会出于各种目的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犯罪杀人的动机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①谋财杀人。这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被害人的钱和物,抢劫杀人、绑架撕票均属于这类行为。

  ②仇恨杀人。这类犯罪的目的是因为对某人或者某些人有深刻的仇恨,因此要夺去他们的生命。

  ③执行任务杀人。这是指犯罪人是执行某个组织的指令,去杀害指定的目标。这类杀人,犯罪人幕后的组织是真正的元凶,这些组织有各种政府背景的组织,也有各种民族与宗教的组织等等。

  ④心理变态杀人。这类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思想极不正常,有些是受邪恶宗教的影响,或者有精神与心理疾病,导致他们将杀人作为一种乐趣和享受,或作为一种潜在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杀人的动机是为杀人而杀人,在杀人时,他们有时是清醒的,有时则是处在幻觉之中,所杀对象都是无辜者。

  还有一种心理变态杀人者是由于生活中有了矛盾与挫折,或者是对某人和某些人心怀仇恨,从而把这一切转嫁为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整个宗教群体或者是整个人类的报复,他们杀伤无辜者的目的是为解心中的怨恨。

  通过对杀人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得出,最重大的杀人犯罪事件一般都出于两种动机,即执行任务杀人与心理变态杀人。通过对世界各国的犯罪案例分析发现,虽然按犯罪次数进行比较,谋财杀人与仇恨杀人的比例较高,但是,这两类杀人的目标只是锁定在个别人和少数人,每次受害的人数较少,目标也比较明确。危害性最大的则是执行任务杀人与心理变态杀人,这两类杀人的案件比例虽小,但犯罪时的杀伤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对社会产生的恐怖效果也比较严重,而且受害人一般都是无辜者,他们与犯罪人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

  犯罪学用另外一种方式对杀人犯罪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有两类犯罪杀人是最可怕,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最大的。一类是系列杀人,这是指犯罪人在一段时期内多次频繁地杀人,并造成多人死伤。例如:2002年美国的狙击手事件,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罪犯利用带有瞄准仪的枪支连续多天杀死数人,造成全国上下都处于恐慌之中,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2006年7月美国有关当局了解到,一名已判无期徒刑的男子供认,从1970年起,这一男子在世界各地用不同的手段总计杀死49人,成为美国历史上杀人最多的凶手之一;在1981年至1986年间,台湾有一名罪犯,间歇性杀死近20人,导致台湾岛内人心惶惶,警察与当局也为之头痛。这些都是系列杀人。

  另一类是集体杀人,这是指一次犯罪造成多人死伤。“9•11”事件就是典型的集体杀人,这一事件导致近3000人死亡,使全世界为之震惊,之后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都直接或间接地由这一事件引起;2001年中国石家庄的爆炸杀人案,一名罪犯在人们熟睡之中,将一栋居民楼炸塌,造成数百人死亡,一时震惊全国,中央政府不得不动员全国警力对其进行调查与追捕。这样的犯罪都是集体杀人。

  不论是系列杀人还是集体杀人,一般的犯罪动机都是心理变态和执行任务杀人。以上举例中,美国的狙击手事件、台湾的间歇杀人案以及石家庄的爆炸事件都属于心理变态杀人,犯罪者的杀人目的要么是杀人为乐,要么是报复社会,被犯罪人杀害的一般都是无辜者。“9•11”事件则属于执行任务杀人,这一事件由基地组织策划,而基地组织则是公认的全球最大的恐怖组织。

  在对杀人罪犯进行心理分析时发现,当一个人在受到邪恶信念的驱使后会失去理智,他们什么事都能做出。关于毫无顾忌的犯罪杀人行为,一些犯罪人表现为公开杀人,他们在杀人后不仅不隐瞒,反而到处宣扬,甚至主动自首;另有一些犯罪人表现为极度轻视自己的生命,他们或者以自杀的方式攻击对方,或者在杀人之后再自杀,死对于这些人已经无所畏惧;还有一些犯罪人不仅轻待自己的生命,而且他们的杀戮之手还会伸向自己的亲人,父母杀死子女者、子女杀死父母者、兄弟姊妹相互残杀者在世界各地的杀人犯罪案例中都屡见不鲜。

  有一些邪恶宗教鼓动信徒集体自杀,他们将自杀宣扬为一种解脱,并作为一种神圣的追求目标。例如:1978年11月,美国的邪教组织“人民圣殿教”教主鼓动信徒集体自杀,共导致900多人丧生,其中还包括一名国会议员,而教主本人则蒙骗教徒逃跑了。1994年10月,基地设在日内瓦的“太阳圣殿教”,其教主同时在瑞士和加拿大导演了三起信徒的集体自杀事件,共造成53人死亡,教主本人也在其中。

  世界上有许多这种鼓动人们以自杀方式追求解脱的邪教,每隔几年就有一次邪教制造的大规模自杀事件。像这类大规模的自杀行为,都可以从根本上追究为一种心理变态式的犯罪。

  二、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的最低论证

  一般而言(仅仅是一般而言,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一定会有特殊情况),战争的发动者对毁灭手段的使用是存在顾虑的,对灭绝手段则不会采用。这是因为战争的发动者都是利益集团的领袖,作为领袖人物大多都较为理性与智慧,不然很难登上统治者的地位。而战争一般是出于利益的目的,由于毁灭手段在当今世界已不是某个利益集团所独有,如果在战争中采用毁灭手段,首先必然会想到对方的报复,因此使用毁灭手段不会占到什么便宜。

  以对生化武器的使用为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对盟国就没有采用生化武器,通过战后对战犯的审讯了解到这是因为希特勒担心盟军的报复。想必希特勒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一定记忆犹新,当时德军对协约国先发制人首先采用化学武器后,协约国则多次照搬了相同的方式,对德军采用化学武器进行报复,德军因而损失惨重。特别是生物武器往往殃及自身,这是一般战争统帅不敢轻易使用它的主要原因,二战中日军在中国战场上有限地使用生物武器时,便同时造成了自身的较大伤亡。

  美军为什么敢于将原子弹投在日本领土上呢?非常简单的道理就是当时日本人没有核武器可以报复,只能被动挨打。依此类推,假如冷战时美苏在战场上对阵,在是否采用核武器的问题上一定会非常慎重,不然两个国家都会被毁灭。

  对于灭绝人类的武器,则更不可能在战争中使用,因为灭绝手段的使用无疑意味着与对手一起统一自杀,这就违背了战争的初衷。

  但是,犯罪则情况完全不一样。作为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行为,犯罪者往往都是非理性的,他们头脑中的“恶”占了上风,而“善”则处于次要地位,为了实现其犯罪目的,一般都会不择手段。特别是那些心理变态者,他们对整个社会、对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民族、某一个不同信仰的组织怀有刻骨仇恨,在犯罪时经常连自己的生命都可置之度外,只图尽可能多地杀死对方,包括一切无辜者,自己却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使用一切杀戮手段,并尽可能寻求杀伤规模大、方式残忍、震撼力强的手段,并为获得这样的手段想尽千方百计。

  我们可以看到,那些因仇恨将别人杀害后再自杀的犯罪几乎每天都在世界各地发生;那些以杀人为乐的狙击手是西方变态者的时髦做法;为了一点家庭纠纷,竟然用数百公斤炸药将居民楼炸塌,造成几百名无辜百姓在睡梦中命丧九泉,这样的变态者也远不会只有中国才有。完全可以想像,这样的犯罪者当其手中拥有极端手段时,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使用,便不会有任何顾虑和犹豫。

  这里首先不妨用一种最低的标准来讨论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这一推断。毋庸置疑,那些心理变态者是最敢于使用极端手段的,执行任务的杀人犯罪者也同样敢于使用极端手段,那么,怎样才能够防止这类犯罪发生呢?

  我们可以预设一个最理想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全世界的每个国家都是高度法制的国家,每个国家都建立了良好的道德价值体系,整个人类社会都是理智的社会(因为在这种十分理想的条件下,犯罪发生的可能是最低的)。然而,实际上在这个理想的前提条件下,我们却绝不可能保证每个个体的人都是守法的人,也不可能保证每个个体的人都是理性的人,虽然犯罪率非常低,但却不可能根绝犯罪。

  如果说这一预设条件还不够理想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将条件预设得更为理想些,即:可以假设在一段时间内全世界所有的人全部都是绝对守法和绝对理智的,然而,即使在这一根本不可能达到的理想条件下,我们也会发现,只要有一段时间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绝对地守法和绝对地理智的,就必然会有各种犯罪事件的出现,同时也包括那些最具恐怖性的心理变态杀人和执行任务杀人。

  今天,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有犯罪,都有杀人,在人类社会过去所有的岁月里也都是如此的,这就是最好的例证。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我们预设的最不会发生犯罪的社会里,也必然排除不了总会有杀人犯罪的现象出现,同时也排除不了像心理变态与执行任务类的极端杀人犯罪行为。

  在上述预设的最理想的前提条件下,再让我们来讨论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这一推断。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一个最低的命题,即:当一种极端手段连任何普通人都可以掌握的时候采用这种极端手段进行杀戮的事件就必然会发生。

  在犯罪杀人案例中可以看到,有一部分犯罪人采用的杀戮手段一定是自己能够获得的最具杀伤力、最具残忍性以及最具震撼力的,而且这些人自己也会选择与杀戮的对象同归于尽,他们仇恨的目标是全社会,包括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不放过,杀害的人数越多则越能够满足他们的变态心理。

  还有一部分犯罪人攻击的目标是其所仇恨的国家、民族与宗教,这些国家、民族与宗教包含的所有人都共同是犯罪人的敌人,尽可能多地杀死这些敌人,尽可能残忍地杀害他们的孩子与同胞,使他们尽可能多地伤心和痛苦,正是犯罪人心中最大的快乐。这些人的身份一般是隐秘的,不明确地代表某个国家,因而也没有担心被报复的后顾之忧,他们什么都不怕,并以自己的死来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攻击对手时不仅毫无顾忌地使用手中所拥有的一切最具伤害力的武器,而且还会想尽千方百计将一些民用的工具演变为大规模的杀戮手段,其目的就是要达到最大规模的杀伤效果。

  我们可以看到,俄罗斯别斯兰中学的人质事件,那些劫持人质者选择的杀戮目标专门是天真可爱的儿童;“9•11”事件中恐怖分子为了获得最大的杀伤效果,能够通过精心策划同时劫持四架民航飞机撞击大楼;而石家庄的那个贫穷的变态者,则把自己所有的积蓄都用来购买炸药炸毁居民楼。试想,如果任何更具杀伤力的极端手段掌握在他们手中,在使用时他们会有什么顾虑吗?显然不会。

  那么,由此便可以推断,当毁灭手段连普通人都能掌握的时候,这种毁灭也必然会发生!同样,如果有一天有一种灭绝人类的杀戮手段连普通人都可以掌握时,人类的灭绝也就一定会发生。因为,有些罪犯连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都可以杀害,连自己的生命都可以不要,还会更多地考虑其他人吗?更有甚者,有些人在自杀时总是希望有尽量多的人陪着自己去死,让全世界的人与自己一道赴死正是他们梦寐以求的;还有一些杀戮事件源于邪恶宗教的驱使,他们把杀死对方看成是帮助对方解除人世的痛苦,是解救他人的行为,灭绝手段不正是这些人最好的选择吗?

  当然,这是设定连普通人都能获得极端手段时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这一推断是完全正确的,这是一种最低标准的论证。目前,连普通人都可以掌握的手段中还没有毁灭手段(灭绝手段更没有),而且枪、炮等普通手段也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轻易获得的,这是今天的世界毁灭性的杀戮事件并不多见的原因。

  但是,根据极端手段的“三增”规律可以知道,任何极端手段只要出现之后,便必然不断地扩散开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任何一种极端手段的种类都会更多,威力会更大,也更容易被普通人掌握。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便最终必然会被普通人所掌握,普通手段是如此,今天的毁灭手段也将会如此,未来的灭绝手段同样也会是如此。

  这就告诉我们,即使有再好的社会制度约束,即使有再好的社会道德氛围,任何一种极端手段出现后,都最终避免不了被使用,任何好的制度的设计,以及任何好的社会环境的建设,只能缓解极端手段的使用时间与使用频率,但却不可能排除极端手段最终必然会被使用的结局,未来的灭绝手段出现之后也必然是如此。

  三、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规律的一般性论证

  虽然从根本上而言,极端手段最终必然会连普通人都可以掌握,包括毁灭手段和灭绝手段也是如此,但是,要达到连普通人都可以掌握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的那一天可能是非常遥远的,事实上,并不需要发展到连普通人都能掌握极端手段的程度,极端手段便会被使用。以下便就此进行一般性论证。

  (一)任何时候都有一批掌握极端手段者

  我们知道,极端手段要经历三个阶段,即普通手段阶段、毁灭手段阶段和灭绝手段阶段,核武器和基因生物武器的出现,使极端手段已经具有毁灭性杀伤的能力,极端手段自然便指的是毁灭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灭绝手段也必然会出现,且在未来的极端手段中,灭绝手段终将成为其唯一内容。

  极端手段是人类智慧的产物,而不是大自然的简单存在,它不仅指用于战争的武器,也包括民用产品。每个时代的极端手段内容虽然不同,但一定会有一批人拥有,如果没有人拥有,就说明这种手段并不存在。以过去的极端手段即普通手段而言,从原始人类的极端手段只是石头与木棒,到之后有了刀、箭、长矛,而后又有了枪、炮、炸药,再之后更是有了导弹、飞机、坦克、潜艇、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等。虽然同为极端手段,其技术含量与杀伤能力却已发生根本变化,但不论怎样,它们都还是共同处于当时的极端手段行列。可以看出,在普通手段阶段,实际上每个人都有能力获得多种极端手段。

  今天的极端手段已经进入到毁灭手段阶段,核武器与基因生物武器是其代表,那么,这些杀戮手段则一般由一些主要的大国掌握着,当然,也有可能少量地流失到了其他一些组织中,除此之外,一些顶尖的生物学家也有获得像基因生物武器这样的毁灭手段的能力。

  (二)任何时候都有一批急于使用极端手段者

  在人类历史的每一个时期,都有一批人心怀不同的杀人动机,随时都在制造杀戮事件,他们也许是发动战争,也许是犯罪,从杀戮规模上都各自有不同的杀戮期望值(以下简称期望值),根据期望值的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三种情况:

  第一类为有限杀戮。所谓有限杀戮,是指相对整个人类而言,杀戮的人数是有控制的,他们并不想斩尽杀绝,这类杀戮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小规模杀戮。这是指针对个别人或者数量很少的小范围的杀戮,这种情况主要是怀有各种犯罪心理的罪犯所为,战争杀戮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2、大规模杀戮。大规模杀戮顾名思义就是要死伤许多人。这种杀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明确目标的大规模杀戮,如针对某集团或群体(例如国家、民族、宗教和组织)的杀戮,战争是典型的这种杀戮行为,执行任务和心理变态犯罪也有这种情况。还有一种大规模杀戮则没有明确的目标,是为了杀人而杀人,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心理变态者所为,他们要么是为了报复社会,要么是以杀人为乐,或者自杀时寻求更多人来“同行”。

  第二类为无限杀戮。这类杀戮追求杀人越多越好,杀人者也在屠杀中与之同归于尽,或者杀了他人之后便自杀。这是一种典型的心理变态者所期望的杀戮目标,他们要么受邪教信仰所驱使,把死亡看成是一种解脱;要么有一种强烈的仇恨心理,而且这种心理已经演变成报复全人类的想法;要么精神错乱,处于一种完全的幻觉状态。

  要实现不同的期望值所采用的杀戮手段是有区别的,我们知道,杀戮手段可以分为普通手段、毁灭手段和灭绝手段三种,极端手段则是代表一个时代最顶尖的杀戮手段。要实现上述不同的期望值,可以具体对杀戮手段的采用方式分析如下:

  首先让我们分析有限杀戮,其中小规模杀戮只需采用普通手段便可以完成,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肯定不会被杀戮者所选择。而大规模杀戮,既可以通过毁灭手段一次性完成期望目标,也可以通过普通手段的多次使用,或者集中使用实现目标。一般而言,战争由于是集团行为,会顾及使用毁灭手段的负面作用,不会轻易采用毁灭手段,但犯罪不同,一些犯罪者也许会对毁灭手段的使用有所顾虑,但很大一部分犯罪者则不会顾虑太多,犯罪人会采用自己所能获得的最具杀伤力的极端手段去实现其杀戮目标,包括毁灭手段(但不包括灭绝手段)。

  对于无限杀戮,要完全实现杀戮者的期望值只有灭绝手段,在灭绝手段不能获得时,他们必然会寻求尽可能多地杀死无辜者,因此所选择的杀戮手段则是尽可能具备最大杀伤威力的工具,也就是说,杀戮者所寻求的杀戮手段,是代表那个时代最具杀伤力的极端手段,而且只要获得,这一定是他们的首选。

  极端手段很容易被一批杀戮者作为首选还出于这样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极端手段是一个时代最顶尖的杀戮手段,这就导致全社会对它关注度非常高,那些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的人,以及一部分具有大规模杀人期望值的人,当其杀人动机产生后,自然便首先想到了极端手段。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仅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一批具有杀戮动机的人,而且总有一批具有杀戮动机的人他们的杀戮期望值需要靠极端手段才能去完成,因此,他们一定会把欲获取的杀戮手段定位在那个时代最具代表性、杀伤威力与残忍性最高的极端手段上,并为获取这样的杀戮手段可以想尽各种办法。

  (三)极端手段必然被急于使用者获得

  对于各个不同时期的极端手段,拥有者不一定使用,急于使用者则不一定拥有。然而,立足漫长的人类的未来历史,任何一种极端手段早晚都会被急于使用者获得,而在拥有这种手段的人中,也早晚会出现个别敢于使用的人,包括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都是如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极端手段必然被急于使用者获得,是指代表某个时代最顶尖的杀戮手段总会有一种能够被急于使用者获得,而不是指每一种都会被急于使用者获得。同样,所谓在拥有极端手段的人中,早晚会出现敢于使用者,也是指总有一种会被使用,而不是指每一种都会被使用。

  极端手段必然被急于使用者获得以及掌握极端手段者必然有敢于使用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一些急于使用极端手段的人但并不掌握极端手段,他们会为获取极端手段想尽千方百计,而且总有一天像这类人中的某些人会寻求到极端手段,并会使用;后者则是指在极端手段研制成功之后,总会有一批“法定”的掌控者,在这类掌控者中早晚总会有个别敢于使用者。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面的情况出现,都意味着极端手段已经被使用。

  那么,这里首先让我们对极端手段必然会被急于使用者获得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从历史上看,任何极端手段必然被急于使用者获得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以普遍手段阶段而言,由于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多种极端手段,人类历史上的每一阶段的时时刻刻都频繁地发生着诸如犯罪杀戮与战争杀戮的事件,而所有的这些杀戮行为都是采用的普通手段这一极端手段,这已经充分说明了,极端手段在处于普通手段阶段时,极端手段是完全可以被急于使用者获得的。

  然而,代表现代杀戮手段最顶尖水平的是毁灭手段,一般人要获得今天的极端手段是比较困难的,甚至一般的国家也不能够获得这样的手段。现在拥有核武器与基因毒素的国家与组织只是少数,但是,即使如此,这样的手段也早晚会被使用。核武器最早便是用于战争,毋庸置疑,这已经验证了急于使用者便可以获得当今时代的极端手段的事实。

  事实上完全可以推断,在不远的未来,即使非战争的犯罪行为都有能力采用这样的毁灭手段。因为,随着核武器的小型化,以及基因技术的不断推广,掌握这类毁灭手段者的范围必然会不断扩大,并且,随着科学的循环突破,毁灭手段种类将会越来越多,这就给急于使用毁灭手段的犯罪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取这类极端手段的机会。

  我们同样可以对未来灭绝手段出现后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推断,也许最早制造出的灭绝手段只会有少数人掌握,而且这些人并不是急于使用者,但随着科学的循环突破,“三增”规律已经说明,灭绝手段的发展趋势将会是灭绝手段的种类不断增多,灭绝手段的威力不断增强,以及掌握灭绝手段的人员范围不断增大。因而,可以理所当然地推断出,早晚有一天灭绝手段会扩散到急于使用者手中。况且,对于急于使用者并不是坐等灭绝手段自然扩散到自己手中的,而是会想尽各种办法寻求这类手段,这就更加快了他们获得这类手段的速度。

  (四)掌握极端手段者必会有敢于使用者

  掌握极端手段者必然会有敢于使用者,这是与前一问题(即极端手段必然被急于使用者获得)相一致的另一个问题。那么,在普通手段阶段,这一问题无疑是不用深入论证的,因为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那些掌握极端手段的人无时无刻不是在使用着各种不同的极端手段进行战争或者犯罪杀戮的。

  但是,在极端手段进入到毁灭手段阶段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的极端手段的“法定”掌握者极其有限,一般都控制在国家手中,而且只有国家的元首级人物才有法定的决定使用权,他们是这类手段的真正掌控者,一般而言,这样的元首级领袖都具有相当的理智,他们不会轻易使用这样的手段。然而,即使这样,在漫长的历史中也必定会有个别的国家领袖有敢于使用这些手段的胆量和冲动。

  分析人类社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的暴君和昏君,因为那些统治者也是人,也有心理变态者,也有人性“恶”的一面,也有心中的“恶”战胜自己“善”的时候。只是这些人平时隐蔽得更深一些,但是一旦他们性情爆发,常常比一般的心理变态者更加不择手段,更加失去理智。而当他们失去理智时,其制造毁灭的能力又比一般的心理变态者大得多,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威力最强大的极端手段,是最有能力使用这些手段的人,所以他们对世界的毁灭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更远的历史我们可以不去追溯,以二次世界大战为例,假如希特勒拥有毁灭手段,在德国即将战败之时,有谁敢说他会将这样的手段锁在武器库而放置不用吗?

  又以日本为例,在二战最后时期,为了拯救其失败的命运,有人便提出了“一亿玉碎”的口号,而且这一思潮在日本国内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而这一势力则是要将全体日本人民都推向死亡。我们今天还可以清晰地从当时的纪录片中看到,日军组织的一批批神风敢死队,那些年龄不满20岁的年轻人一个个驾着装满炸药的飞机直撞盟军军舰,如果他们真有毁灭手段,任何人都不可能怀疑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去使用。

  在非战争状态下同样可以肯定,那些心理变态的暴君同样会去使用这样的手段,这是因为人类的未来相对于我们个人的一生实在是太过于久远,百年、千年、万年……在如此漫长的岁月中的无数个国家的无数代统治者中,一定会出现个别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者。

  如果有一天灭绝手段出现,同样也只掌握在少数的国家元首手中时,也必定照样会有敢于使用者。看到历史上有许多国家元首连自己的生命和亲人的生命都可不顾,在失败时疯狂地摧毁一切,便不会怀疑这些人在情急之中或者在精神出现错乱时去使用灭绝手段。

  应该承认,作为国家元首,非理性者与普通人比一定会少得多,但随着岁月的流逝,时代的变迁,一代代国家领导人不断更替,在许多掌握这类手段的元首中一定会出现个别的敢于使用者。正如一个法治很差,道德沦丧的社会,可能每一万人中每年都会出现十几次的杀人犯罪,在一个法治非常好、道德伦理体系完善的社会,可能一万人中每十年才会有一起杀人犯罪事件,但这样的极端犯罪行为总是会有则是必定的,如果没有就不是人类社会,如果绝对的理性也不是人类这一物种。

  四、极端手段使用频率分析

  凭着对人类社会的基本了解可以发现,有些杀戮手段被频繁地使用,几乎每天在全世界的每个地区都有人采用这样的手段进行杀戮;而有些手段自拥有之后,在数十年或者数百年的时间内才使用过一二次;还有些手段自研究成功后一直没有被使用过。这就说明,不同的杀戮手段其使用频率完全不同。

  事实上,人类对杀戮手段的使用是有规律可循的,为了有利于我们研究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特别是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的使用频率,有必要首先对杀戮手段的使用规律进行分析。

  1、最方便规律。即同一功能的杀戮手段,越方便被人使用就越容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就越高。

  我们的祖先在石器时代相互杀戮时使用得最多的一定是石头和木棒,而且也一定使用了这样的武器,因为在当时,这样的手段是最方便被使用的;而现代人在单独行动进行秘密谋杀时,武功高强者可能经常采用拳脚去解决问题,一般人更多的是采用短刀或者手枪,因为这样既容易实现个别杀戮的目的,又不会被人发现。很难想像一个现代人会扛着一根大木棒或者包中背着几块硬石头走进一座豪华的五星级酒店去执行一次谋杀行动。但是,在战场上采用短刀和手枪就不合适了,因为一场大的战争需要大规模杀伤敌人,而不是个别杀戮,这就要求杀戮手段的效率非常高,杀伤力非常强,因此,在战争中经常采用的是飞机、大炮、导弹、坦克、军舰和潜艇,士兵手中除了配有短刀、手枪之外,主要采用自动步枪、机枪、喷火枪等等。

  反之,同一杀伤功能的手段,越不方便使用就越难被使用,使用频率就越低。正如前面所说的个别谋杀,现在还是有采用木棒和石头的案例,但是由于相对现在拥有的刀和枪,它使用起来已经不太方便,因此使用的频率相对古代就低得多。

  2、掌握者多少规律。同一种功能的杀戮手段被越多的人掌握,就越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也就越高;反之,这种手段被越少的人掌握就越难被人使用,使用的频率也就越低。

  例如在美国的犯罪杀人中使用枪的比例很高,而在中国则使用刀的比例很高,这是因为在美国私人拥有枪支是合法的,枪支在美国公民中被较为广泛地拥有,因此,在犯罪杀人时就会经常采用枪支。而中国是不允许私人拥有枪支的,一般人也很难获得枪支,因此在犯罪杀人时更多的是采用既方便使用又容易获得的短刀,包括菜刀。

  在战争中也是如此,如近年撒哈拉以南非洲是世界上战争最频繁的地区之一,由于当地的贫穷,没有能力获得更先进的武器,战争中使用的武器一般都采用枪和炮,坦克、飞机与导弹则很少被使用。但在美国近年的历次对外战争中就主要采用的是导弹和飞机的空袭,地面则采用坦克和装甲车。当然,不论哪次战争,使用最频繁的肯定是枪支,因为任何军事组织都拥有这一基本武器,虽然有了航母、导弹、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不使用枪支的战争在现代人看来是不可想像的。

  3、操作者多少规律。同一种功能的杀戮手段,需要操作的人越少则越易被人选择使用,使用的频率就越高;反之,这一杀戮手段需要许多人联合操作才能使用,则需要联合操作的人越多,这种手段就越不容易被人选择使用,使用频率也就越低。

  我们知道,大部分犯罪杀人都是隐蔽的,往往知道和参与的人越少越好,在操作杀戮手段时自然所需操作者越少越好。另外,作为犯罪杀人很多都为心理变态者,同时,在实施杀人犯罪时罪犯自身有受法律制裁的风险,这就决定了越多的杀人罪犯凑到一起的可能性就越小,自然所需操作者越少的手段就越容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也越高,所需操作者越多则情况相反。

  在战争中一般也遵循这一规律,战争是集团的行动,从军队的组织到武器的装备必然要考虑战斗效率和使用方便。一支正规化军队的装备是经过精心研究确定的,在提高武器和人员效率方面的设计非常专业和科学,对同一功能的手段用尽可能少的人去操作或者说同样多的人员可以操作效率尽可能高的武器都有相应的要求,这两种要求的内涵都是一致的。

  4、投资多少规律。同一功能的杀戮手段,所需投资越少则越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也越高;反之,所需投资越多则越不容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就越低。

  对于犯罪杀人,在仇杀或者一时冲动杀人中是有什么手段就采用什么手段,投资多少规律常常并不明显,但是,职业犯罪杀人,要选择专门用于杀人的工具时自然就会考虑这一工具的投资大小问题。

  投资多少规律在战争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任何军队的武器装备都必然会考虑资金核算,用尽量少的资金能够装备尽量多的武器,或者用尽量少的资金完成尽可能多的战争任务,这是任何国家与组织都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同等功能的杀戮手段中,所需投资越少就越会优先装备给军队;反之,则越不容易被选择装备军队。

  5、考虑自我伤害规律。即同一功能的杀戮手段越对自己安全,便使用得越频繁也越早被人使用;反之,这一手段在杀伤对方的同时还有可能对自己构成伤害则越不容易被人选择使用,使用频率也就越低。

  在犯罪杀人中,除了那些自杀杀人者之外,一般的情况都是杀死对方而保全自己。古往今来,确实有许多自杀式袭击事件,但是,在案件总的数量中所占比重是很少的。

  在战争中这一规律表现得更为典型,战争就是要杀死对方而保全自己,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只能自杀才能完成战斗任务时也常会有采取自杀式攻击摧毁敌军的情况,但是,这种以牺牲自己作为代价而达到杀死对方的手段在使用的数量上毕竟只占少数。

  6、控制环节多少规律。即同一功能的杀戮手段,如果控制其使用的环节越少,则越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也就越高;反之,这种手段控制的环节越多则越不容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也就越低。

  这是因为如果一种手段的使用需要许多人的同意,或者形象地说这一手段的使用要经过多重控制之门,每重门都由不同的人把握着开启的钥匙,便意味着必须要统一所有人的意见才能够使用这一手段,这种统一意见的过程必然会因控制者越多,难度就变得越大,也就越不容易被使用,其使用频率也就越低。反之则容易被人使用,使用频率也就越高。

  例如美国的枪支杀人比例总是很高,中国则是菜刀杀人比例很高,因为这样的杀人手段在这两个国家不受别人的控制,自己一个人就可以决定是否使用这一手段。

  又如要发动一场大规模的战争,在多党制的民主国家就很难,因为这样的杀戮行为要经过议会授权、总统批准,甚至还有其他多重控制环节。而在一个专制的君主制国家要发动一场战争就容易得多,因为专制君主国家只要君主一个人决断就能够发动战争。

  7、杀戮狂热度规律。当一个社会战争氛围达到极其狂热的程度时,什么样的手段都会被使用。例如国际条约早已限制了化学武器的使用,但是在一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取得胜利,德军就不顾世界舆论的谴责首先使用了化学武器,而后,英军又用同样的手段进行了报复。生物武器是一种极不仁道也是被限制使用的武器,但在二战中日军就在中国多次使用过生物武器。美国向日本本土扔下的原子弹更是极具毁灭力,但在狂热的战争情绪下,政治家便不顾许多科学家的反对,还是使用了这一手段。

  在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的战争中采用了现代信息手段,使萨达姆政权没有招架之力,但在战前美国则扬言,如果美军伤亡达到一定程度,美国将会考虑使用核武器。不论这是否是心理战,但说明了战争的狂热情绪会促使战争的决策者们在达到一定的承受极限时必定会使用相应的手段,不论这一手段是多么不仁道,或者毁灭性多大都是如此。

  今天我们的电视新闻中最血腥的画面大部分来自中东,而且这些血腥画面主要都是自杀式袭击。由于强烈的宗教与民族仇恨情绪已经被鼓动起来,这就使得中东地区很容易出现那些为了信仰而慷慨赴死的人,他们为了杀死异教徒和报复占领者,不惜用自己的生命作为炸弹,以达到最大的杀伤规模和最大的轰动效果。

  与之相反的是,像老挝和不丹这样的国家犯罪率就非常低,尤其是血腥的杀戮事件更是极少。因为佛教所宣扬的积德行善、不杀生的道德意识很好地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大家虽不富裕,但生活却平和与幸福。因此,良好的道德伦理体系,可以使杀戮手段的使用频率降得很低,反之,狂热的杀戮情绪则能够频繁地催生各种形式的杀戮事件。

  有了上述分析,便可以进一步对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进行研究。

  我们知道,今天的极端手段是毁灭手段,由于它产生的时间还不长,掌握者的范围还很小,那么,就目前的毁灭手段核武器以及转基因生物武器看,能够掌握它们的人只有大国的政治领袖、军事领袖以及少数军事操作人员,另外便是顶尖的生物学家。根据“三增”规律,毁灭手段的种类与有能力掌握毁灭手段的人必定会越来越多,但很长一段时间内,任何普通人都能够获得毁灭手段的可能是很小的,能够获得者都将只是少数人,或者说部分人。在分析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时便不能不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因为,100个人能够获得极端手段与100万人能够获得极端手段,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无疑完全不同。

  为此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等效性分析:

  让我们以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杀戮事件作为参照进行讨论。假如这个国家有1200万人,排除没有制造杀戮事件能力的少儿、病人、老人之外,还有600万人是有制造杀戮事件能力的。于是我们分三种情况设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道德伦理体系非常完善,每年有企图采用极端手段者制造的杀戮事件(杀戮事件本身并非一定是由极端手段制造的,其原因是那些企图使用极端手段的人并不一定有能力掌握极端手段,在无法获得极端手段时,他们便只好采用别的杀戮手段了)为2次;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道德伦理体系中等完善,每年则有企图采用极端手段者制造的杀戮事件为5次;

  第三种情况,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道德伦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很差,每年有企图采用极端手段者制造的杀戮事件达到10次。

  那么,以上的情况则可以看成与下面的情况是等效的:

  以今天的世界60亿人作为考量,如果假设有万分之一的人掌握极端手段,那么全世界便有60万人掌握了极端手段,对比上面的三种情况,如果从总体上衡量,这60万人的道德修养很好,则可视为与第一种情况类似,那么,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为每10年2次,因为,在一个有600万人有能力制造杀戮事件的国家中,每年有2次企图使用极端手段者制造的杀戮事件,也就说明60万掌握着极端手段的人会在每10年中使用2次极端手段,或者说每5年使用1次极端手段。

  同样的道理,如果这60万人的总体道德修养中等好,则可视为与第二种情况类似,那么,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为每10年5次,或者说每2年1次。如果这60万人的总体道德修养很差,可视为与第三种情况类似,则使用频率为每10年10次,或者说每年1次。

  如果在今天的60亿人口中,掌握极端手段者为十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或者千万之一……则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比照上述情况会降低十倍、百倍和千倍,依此类推。由此可知,不论掌握极端手段者多么的少,只要极端手段是存在的,便必然有被使用的时候,只不过随着掌握者的多少,使用频率会发生变化而已。

  当然,以上的等效性分析只考虑了极端手段掌握者多少,以及法律体系与道德伦理体系是否完善等因素,还有一些因素还没有考虑,但上面已经考虑的因素已是主要的因素,其他因素只会多少影响一些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而不会影响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这一结论。

  另外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之前我们已经有分析,按杀戮规模的期望值考虑,可以分为有限杀戮与无限杀戮,有限杀戮又可分为小规模杀戮与大规模杀戮,杀人的动机不同,其期望值以及首选的杀戮手段也会不同。可以看出,同为极端手段,古代的极端手段只能一次杀伤一人,具有任何期望值的人都可以首选这样的极端手段。而今天的极端手段是毁灭手段,便只有具备无限杀戮期望值,以及大规模杀戮期望值中的一部分人才会首选这样的手段。那么从未来看,当灭绝手段出现后,会首选灭绝手段者只会是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的人。

  这一因素会很大程度地影响极端手段的使用频率。道理很明显,当古代只有一次杀死一人这样的极端手段时,同样多的人掌握这样的手段,其使用频率无疑会很高。而当今天毁灭手段是极端手段的唯一名单时,即使同等的人拥有这样的手段,其使用频率也肯定会低一些,因为,会有一部分杀戮期望值较低的人将不选择这样的极端手段。未来的极端手段变为灭绝手段之后,同样多的人拥有这样的手段,其使用频率将会最低,因为首选灭绝手段的人只会是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的人,也就是那些心理变态者,这样的人只是有着各种杀戮期望值的人员中的一部分,而且只是少数部分。

  但是,无论是古代、今天还是未来,也不论极端手段是普通手段、毁灭手段还是灭绝手段,结合上述等效性分析不难看出,这些极端手段只要存在就必然会被使用,包括灭绝手段也是如此。因为只要人类的本性没有改变,就必定会有一些具有较高杀戮期望值的人存在,这也包括那些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的心理变态者,这些人的多少只会影响极端手段的使用早晚与频率,而不会影响极端手段必然会被使用这一结论。那么,当极端手段为灭绝手段时,极端手段的第一次被使用也就意味着人类整体被毁灭,再谈使用频率也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