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极端手段必然使用

  一、极端手段的“三增”规律

  首先,根据杀伤威力的大小我们将杀戮手段划分为灭绝手段、毁灭手段和普通手段三类,那么,极端手段则是指一个时代最具杀伤力的杀戮手段。

  灭绝手段这里是指能够造成人类整体毁灭的手段,灭绝手段的使用将不再有人生存,至少没有逃离出地球的人不可能再生存。

  但是,要对毁灭手段进行定义就困难一些,它是指这一手段要是在人员一般密集的地区(而非高度密集的场所)直接攻击人群时,只要使用一次就必然会导致少则数千人多则数千万人以上的死亡。

  毁灭手段的特点除了要求杀伤力非常大之外,指的是一次性使用而非多次使用便能达到的杀伤规模;且是指直接攻击人群的杀伤力,而不是攻击别的物体再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一般而言,当这种手段从使用的一刻起就没有预防和阻止的可能,并且,它一次性造成的巨大杀伤规模是确定性的,其中不会侥幸某一次只有几十或几百人这样的小杀伤。而且这种武器的大规模的杀伤效果只是在人员一般密集的地区采用(如城市或者人员并非很稀疏的乡村),并不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如大楼、火车、大型运输船或者正在集会的广场),因为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一些普通武器也可形成大规模杀伤。

  核子武器与转基因生物武器都是毁灭手段,因为它们只要在一个人员一般密集的地区使用一次,其大规模的杀伤效果便是确定无疑的。

  有些手段也可以导致数千、数万甚至更多人的死亡,但却并不能称为毁灭手段。例如用飞机撞击大楼,如果大楼中有上万人,由于飞机的撞击使大楼倒塌,并导致数千人甚至上万人死亡,我们就不能说飞机是毁灭手段。因为飞机撞击的是大楼而不是直接攻击人群,是大楼的倒塌才导致了人员的死亡。而且大楼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只能在这种高度密集的场合使用才能导致大规模杀伤的手段它的毁灭性并不是必然的,况且可供大型飞机一次性撞击而导致数千人死亡的目标也不是很多。因此,飞机不能构成在人员一般密集地区一次性使用就肯定会导致数千人以上死亡的条件。所以,在美国911”事件中两架飞机撞击世贸中心大楼导致数千人死亡,我们只能说“911”事件是一次毁灭性事件,但不能说飞机是毁灭手段。

  又如鱼雷只是普通武器,可是当鱼雷击中一艘载有上万人的船只并导致船只立即沉没,人员来不及逃生而全部丧命,也只能说这一事件是毁灭性事件,但不能说鱼雷是毁灭手段。因为鱼雷的攻击目标并不是直接的人群,而是船只,是船的沉没导致了人员的死亡。另外,一艘载员上万人的船只一般需要几发鱼雷才能击沉,如果刚好有一枚鱼雷击中这艘船的要害部位导致其立即沉没,只能说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且船上的人群是处在高度密集的场所,而非一般密集的场所,因此,并不构成毁灭手段的条件。

  又如普通炸药在一、二次世界大战中导致数千万人的死亡,那是因为无数次使用这种炸药的结果,而不是一次性使用,因此普通炸药同样不能算毁灭手段。

  毁灭手段如果是专门为战争所制造的,或者是专门用于杀戮的工具,也可直接称为毁灭武器。但是,在未来极有可能有些毁灭手段并不一定是一种专门只用于杀戮的武器,它还有大量的和平用途,甚至和平使用是它的主要用途。另外,有些武器最初的杀伤力并不大,只能称为普通武器,但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和平用途的工具与普通武器也可以转化为毁灭手段。

  例如:基因工程的本意是改变生物基因结构,使生物的生长按人类的需要发展,从而造福人类,但是,这一技术如果用于生物战剂的改造,其毁灭性就是惊人的。

  还如:最早的化学武器的使用,是将数百个装有毒气的药桶用人工一个个拧开,使毒气随风吹至敌军阵地,导致敌人大量死亡。由于它是由无数个药桶组成,使用起来需要许多人操作许多次,还要在有利的风向条件下使用才有效,而且攻击的对象在感受到强烈的刺激味道后还可以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因此不是毁灭手段。但是,如果科学进一步发展,便有可能生产出一种无色、无味,毒性极强,在不知不觉中便能杀死大量人员的化学武器,如果能达到这样,这种武器就演变成了毁灭手段。

  当毁灭手段的威力大到能够整体毁灭人类之时,这种毁灭手段便最终演变成了灭绝手段。

  灭绝手段不要求一定是直接针对人群才会产生的杀戮效果,也不要求一定是只使用一次的杀戮效果,任何手段采取任何方式的使用,只要能够达到灭绝人类的效果便可以称为灭绝手段。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种手段需要使用上百或者上千次才能灭绝人类,这种手段已经不是灭绝手段,因为任何人都有求生的本能(除极少数精神失常者),不可能坐等着让别人杀死,而且不论个人还是群体,都具有相当的智慧来防范各种手段的攻击,在一种杀戮手段被使用多次后不可能每个人和每个群体都毫无办法并毫不防范和抵抗。只有少量使用几次便可以灭绝人类的手段,才能够使人防不胜防,真正达到灭绝人类的目的,也只有这样的手段才能称之为灭绝手段。显然,我们今天只掌握了毁灭手段,并没有掌握灭绝手段,因此,今天的极端手段便是毁灭手段。

  为了区别于毁灭手段和灭绝手段,这里对于不具备毁灭和灭绝威力的手段则称为普通手段。在人类过去的绝大部分历史中极端手段只是普通手段,拥有毁灭手段只有60多年的时间(以原子弹的爆炸为标志),普通手段在这之前的历史里是极端手段名单中唯一的内容。

  极端手段的“三增”规律是对极端手段必然发展趋势的揭示,所谓极端手段的“三增”规律,是指极端手段必然会在三个方面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是极端手段的种类必然会不断增多;极端手段的威力必然会不断增强;掌握极端手段的人员范围必然会不断增大。对于这一规律也可简称为“三增”规律。不论极端手段是在灭绝手段阶段、毁灭手段阶段还是普通手段阶段,都符合“三增”规律。

  (一)、极端手段的种类必然不断增多

  当人类的远祖刚能够直立行走之时,他们所使用的木棒与石块不仅用于追逐猎物,同时也会用于同类之间的打斗,甚至相互杀戮,而且这样的杀戮手段就是当时的极端手段。那么,这类杀戮手段因其杀戮效率极低,自然划分在普通手段之列。

  从人类刚脱离动物的灵长类,一直到原子弹的爆炸,几百万年前人类拥有的普通手段与60年前人类拥有的普通手段相比,其种类的数量却有天壤之别,从最初只有木棒、石块,之后有了石刀、石斧、弓箭,再有了刀、剑、矛,而后又有了火枪、炸药、大炮,直到有了导弹、坦克、军舰、飞机等等。在极端手段由普通手段进入到毁灭手段之前时,其种类已经是数不胜数。

  杀戮手段的数量不断增多的直接导因是科学与技术的不断进步,当一种可以产生全新杀戮效果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技术诞生后,人类必定会首先将其用于战争,每个国家都会充分发掘这一理论与技术,研制出一代比一代更先进、更具实用价值的武器。一般而言,武器发展的大趋势是杀伤规模越来越大,当杀伤规模大到一定的程度后,就变成了毁灭手段。对于支撑毁灭性武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发,更是每个国家,特别是各大国优先投巨资的重点,因为,在每个国家看来,只有拥有了最具毁灭力的武器,在国家之间的竞争中才更具安全感和优势。

  当最早的毁灭手段原子弹的爆炸拉开了核能用于毁灭性战争的序幕后,人们马上联想到不仅核裂变可以释放核能,核聚变爆发的能量会更大,于是7年后氢弹爆炸了,因此氢弹被称之为第二代核武器。

  由于有些战争并不一定要摧毁对方的装备与设施,因为这样不利于胜利者战后的重建,于是,武器研究人员绞尽脑汁研究出了中子弹。中子弹的爆炸当量一般只有数千吨TNT,因此,冲击波比一般的核武器要小,可是,它却能够在爆炸的瞬间产生相当于同当量核武器近10倍的高速中子流,而中子的穿透力和对人的杀伤力极强,战争中使用中子弹也许建筑物破坏不大,但是建筑物中的人已经被杀死了,也许战场上的坦克和装甲车安然无恙,但是穿透力极强的中子已经穿透坦克和装甲车的厚装甲将车中的士兵杀死了,中子弹被称为第三代核武器。强冲击波弹也属于第三代核武器,它与中子弹的作用刚好相反,目的主要是产生非常强的冲击波,以摧毁敌方的建筑与工事,一个当量较小的强冲击波弹可以产生几倍于同当量的其他核弹的冲击波。

  由此可见,仅从核子武器这一种毁灭手段看,其种类不断增多的趋势就是十分明显的。

  那么,当基因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即刻又被用于了杀戮,这就是通过改变生物战剂毒素的基因结构,获得超级生物毒素。于是,毁灭手段的名单中又多了一个新的名词,这就是转基因生物毒素。很多人都估计,转基因生物毒素对人类的杀伤力很可能比核子武器还要强许多倍,只不过这种杀伤是在不知不觉中完成的,没有巨大的爆炸声响和冲天的火光与蘑菇云。

  我们知道科学技术总是以循环的方式进行着不断的突破,而科学的发展是以裂变加速的方式在进行,每一个科学学科和每一个技术门类都在不断地细分,细分后的每一个学科和门类都在进行着自己的循环突破,科学技术成果不仅越来越多,而且累积的速度越来越快。这就为新的杀戮手段的产生提供了永不枯竭的科学技术源泉,这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些会产生普通武器,有些则会产生毁灭武器,但是可以肯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能够因此而研制出毁灭武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毫无疑问必定会越来越多,绝不可能越来越少,因此,毁灭手段的种类也就会必然的越来越多。

  同时我们还看到,许多科学技术成果其研究的初衷只是为了造福人类,之后却总是会被利用来研制屠杀的工具,科学的未来这样的科技成果中必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内容可以产生出毁灭手段。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的许多民用工具也将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毁灭手段。

  从当今情况看,基因技术的发明初衷也是用于造福人类,并且许多生物学家都能够掌握这一技术,然而,把这一技术用于杀戮工具竟然是那么容易,而且毁灭性极强,一个生物学家在自己的实验室不需要多少设备与原料便可轻易获得基因生物毒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掌握在普通人手中的毁灭手段也将必然越来越多,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除非科学停止了发展,或者在一个严格控制和严格筛选的范围内发展,且这种控制与筛选还必须是完全有效的,否则,这一状况则不可逆转。

  目前人类还没有掌握灭绝手段,科学技术继续发展下去灭绝手段必然会出现,将来的灭绝手段也同样会遵循这样的规律。对于杀戮手段的巨大威力而言,现在的发展过程是正在从拥有毁灭手段到趋向获得灭绝手段的阶段,当第一种灭绝手段获得之后,便必然会陆续出现第二种、第三种灭绝手段,以至更多,这一道理其实非常简单。

  (二)、极端手段的威力必然不断增强

  人类的杀戮手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即使在人类之前的我们的祖先灵长类,以至我们更远的始祖都有相互杀戮的经历,那时的格斗与杀戮是用自己身体的某些部位作为手段,如牙齿或者四肢。但是,当人类会制造并使用工具后,在将这些工具用于猎取食物外,也将这些工具作为武器用于相互残杀,那些最原始的工具在那个远古的年代就是用于杀戮的极端手段,因为人类祖先在那个年代能够掌握的最顶尖的技术只能达到那个水平。

  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同时,也就相应产生了有组织的战争,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平的不断提高,杀戮的手段也在得到不断的改进。一般而言,杀戮手段基本上是随着人类的战争发展而相应得到发展的,特别是在近代科学还没有启动之前的杀戮手段更具有这种与战争紧密联系的特点。

  人类社会的战争经历了几个阶段,最早的战争被称之为冷兵器时代。所谓冷兵器,是指依靠人的体力或外在机械力来作为杀伤敌人的武器,如大刀、长矛、弓箭等。冷兵器时代持续了很长时期,直到火药被广泛地使用于战争。

  火药由中国传到欧洲后,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迅速取代冷兵器成为战争的主要武器,各种火枪、大炮应运而生,并与配有机械动力的钢铁舰船结合起来,为欧洲列强称霸世界,推行殖民主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不论是之前的大刀、长矛和弓箭,还是之后的火枪和大炮,都是当时那个年代的极端手段,因为它们都代表了当时最顶尖的杀戮手段。

  因为武器对于战争的极端重要性,人类有史以来的各种科技成果从来都是优先用于军事,尤其在工业革命之后这一现象更加明显。上个世纪最让人难忘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可以看见,每一次世界大战都动用了之前所没有的新的先进武器。第一次世界大战将飞机、飞艇和潜水艇大量用于战争,从而使战争变为海、陆、空三维立体的战争。在一战中坦克只是一种试验性的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战则成了战争的主力军,而且航空母舰的普遍使用将战争的距离从海上拉长了,日军偷袭珍珠港的成功没有航空母舰的运用是不可能实现的。

  随着战争的发展,各国都在致力于战争武器的研究,使之杀伤力更大,杀伤距离更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人研制了三门被称之为“巴黎大炮”的超级大炮,该大炮口径210毫米,炮管长39米,炮身重750吨,单发炮弹重125公斤,大炮安装要铺设钢轨,改变射击方向要用铁路旋车盘,装弹要用吊车,射程可达120公里。

  上述所有的武器和屠杀手段都是那个时代的极端手段,可以看出,这些极端手段相比之前的极端手段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这些手段却都还不能称为毁灭手段,即使已经多次被使用的化学武器,由于其化学战剂的杀伤力还不足够大,以及化学武器的使用方法还不足够先进,因此也不能说是毁灭手段(直到今天,我们所拥有的化学战剂的杀伤力也还不足以称为毁灭手段),同时,二战所使用的生物武器因其生物战剂的毁灭力并不是很强,也不能称为毁灭手段。所以,在此之前人类主要只认识到了战争的毁灭性,而对武器本身的毁灭性是没有足够认识的。

  直到原子弹的爆炸,特别是广岛和长崎上空巨大的蘑菇云、耀眼的火球、惊天动地的爆炸声、极其巨大的杀伤力以及持续的后遗症,那些恐怖的回忆和现实的灾难,使全世界突然感到了一种毁灭的可怕,这种恐惧是专门针对武器的。这种对武器的恐惧甚至超过了对战争的恐惧,因为毁灭手段诞生了,这样的手段只要使用一次,其杀伤规模便可超过过去的一场战争,由此,人们产生了许多的联想:如果十次、百次、千次地使用这样的武器会是怎样的结局?如果未来的武器比这样可怕的武器更具威力,全人类将是怎样的命运呢?

  现在看来,使用于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只是一种威力极小的核武器,目前世界上已爆的最大的氢弹其威力比当时的原子弹要大几千倍,而利用现代基因技术研制出的生物战剂,其杀伤力可能比核子武器更大。今天的极端手段不仅已经极大地超过了远古时期的极端手段,而且是名副其实的毁灭手段,并且今天的毁灭手段已经比60年前最初的毁灭手段在毁灭威力上又有了长足的发展。

  因为科学技术具有循环突破的规律,科学技术的必然向前突破使我们很容易理解毁灭手段的威力必然会不断增强。由于人类最早发明了工具,用石块与木棒进行打斗比手抓嘴咬更具杀伤力;由于火药的发明,炸弹爆炸可以杀伤一片,比一刀、一箭只能杀伤一人效率肯定要高;由于科学理论在物理学上的突破,重新改写了人类对质量和能量关系的认识,从而便有了具有毁灭威力的原子弹、氢弹与中子弹;同样,由于科学理论在生物学上的突破,人类揭示了遗传的秘密,于是便获得了基因毒素这样的毁灭性武器。

  随着科学的循环突破,科学技术早晚会向更高水平发展,更高水平的科学技术便必然会产生更具威力的杀戮手段,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只要人类继续不停地发展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就必然会遵循循环突破的方式向更高一个层级发展,那么,新的更高水平的科技成就则必然会催生新的更具威力的杀戮手段,且依此一直延续下去。

  人类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真正全面起步只是近200多年的事,200多年的历史对于人类社会是极其短暂的,由此我们可以想像,在未来历史中还会涌现出多少科学的成果,未来的科学理论又会是多么的高深莫测,一切可以不言而喻。尤其是科学理论出现突破更为可怕,因为它预示着一系列相关的科学技术随即便会获得相应突破,科学技术突破在为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毁灭手段这样的副产品,甚至有些科技成果的主产品本身就是毁灭手段。那么,科学技术越发达,同时预示着毁灭手段的毁灭能力越强,可以断言,有朝一日出现的新的毁灭手段的毁灭能力,一定会使我们今天已经拥有的毁灭手段,包括我们可以想像得到的未来的毁灭手段,一概相形见绌,无法比拟。

  当毁灭手段的威力大到一定程度,且具有了毁灭整个人类的能力时,也就变成了灭绝手段。灭绝手段也有威力大小的不同,那些需要多人操作,十分笨重,或者操作技术难度很大,而且需要多次使用才能灭绝人类的灭绝手段,是初级的威力并不强的灭绝手段。那些操作简便,一人便可以使用,而且极容易获得,使用一次便可以灭绝人类的手段,则是威力强大而且高级的灭绝手段。

  只要人类不停止对科学技术的追求热情,必然会在一定的时间后便可以获得初级的灭绝手段。然而,这只是灭绝手段发展的起点,随着科学技术继续发展,更高层级的科学理论以及相应的科学技术便早晚会出现,由此产生的灭绝手段的威力一定会更强。只要人类在那时还没有灭绝,任何灭绝手段充其量都只能说是比较高级的灭绝手段,或者说是威力比较大的灭绝手段,却不能称之为最高级或者威力最强大的灭绝手段,因为科学还在发展,更强、更高级的灭绝手段还在后面等待人们去发掘。

  (三)、掌握极端手段的人员范围必然不断增大

  随着极端手段的种类越来越多,掌握极端手段的人员范围自然会不断增大,因为任何一种极端手段只要出现便必然会有一批人掌握。其原因还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高层级的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极端手段在研制与生产上会越来越容易,这无疑就便于人们去获得。

  以毁灭手段为例,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的研制计划称为“曼哈顿工程”,它的实施用了近四年时间,加上前期准备两年,共用了6年时间,耗资达22亿美元,动员人员50多万,其中研究人员15万,占用的电力相当当时美国全国电力的近三分之一。之所以有如此高昂的代价,是因为作为一种全新的武器,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包括各种相关的研究投入。当时,使用的材料从矿石的开采提炼上都打入了高出许多倍的富余量,就拿分离高纯度铀来说,便同时试用了三种方法,即电磁分离法、气体扩散法和热扩散法,每一种方法都需要建一个大型工厂,仅电磁分离工厂造价就达3亿多美元,人员则超过2万人。

  但是,今天核武器的制造已经简单得多,一个完全成熟了的理论和技术,使得许多核物理学家根据公开的资料和文献都能够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核子武器,甚至连普通大学生都能做到这一点。40年前,美国有关机构有一项研究,研究结果认为,两个普通的物理系的大学生,根据图书馆的公开资料,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将原子弹的大致结构设计出来。科学家对核武器的制造同样描述得非常简单,这就是一个核物理学家加一名冶金学家加一名电子学家再加一名化学炸药专家就可以指挥一帮工人将核武器组装完成。

  而经过提炼后的高纯度的铀或者钚这样的核燃料,已经不需要动用数万人、数亿资金重起炉灶从零开始生产,从媒体上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核燃料走私的报道,只要有钱,在国际黑市中马上便可买到核燃料。国际原子能机构数据库中有一组数据:截至2005年初,全球有关核的秘密交易总计已达600多次。可见,要获得核燃料,甚至完整的核武器,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如果只从资金的角度考虑,有能力投资制造原子弹、氢弹的个人富翁在世界上有成千上万。这一切都为更多的人掌握和拥有这样的毁灭手段提供了条件。

  如果说核武器还算是一种投资大、制造复杂、受各种限制且被监控的力度较强,因而不易被个人掌握的毁灭手段的话,基因生物毒素则是一种很容易被个人掌握的毁灭手段。因为,一位高水平的生物学家在实验室就可以独立研制出转基因毒素,并且所用的原料以及所用的投入都很少,而且很难被监控。

  转基因毒素的实验室研制不像核武器需要多种专业的科学家的合作,不需要有许多工人的配合,也不需要有许多生产各种设备、材料、燃料的工厂的统一行动,当前特别可怕的毁灭手段就是将基因技术应用于生物毒素。基因技术的突破给生物武器专家提供了无限的想像空间,通过基因技术改变了基因结构的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等毒素可以产生比核武器还要强大的毁灭效果,而生物学家则可以在神鬼不知的情况下,于自己的实验室独立研制出繁衍快、传播途径广、潜伏期长、杀伤威力大、爆发力强的经过转基因改造的超级毒素。

  关于掌握毁灭手段的人员范围不断增大这一结论,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核武器作为一种确定性的毁灭手段现在掌握的人越来越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最初只有美国掌握核技术,到现在,拥有开发核技术能力的国家已经达近70个,已经明确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也已有八九个,而且有些核武器很可能已经流失到非国家组织手中。从长远来看,有能力开发核武器的个人、组织和国家必定会越来越多,或明或暗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和组织也会越来越多。

  再从基因毒素而言,随着越来越多的生物学家对基因技术的掌握,也就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拥有基因毒素,只要科学不停止发展,熟练掌握基因技术的人只会增多不会减少,有能力拥有基因毒素的人也就只会增多不会减少,这是一个基本道理。

  以上完全是基于人类今天已经拥有的毁灭手段而言的。只要科学技术还在发展,毁灭手段的种类就必然会不断增多,只要一种新的毁灭手段出现,就意味着必然会有一批新的人员、组织和集团掌握了毁灭手段。

  特别让人忧心的是,未来无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不断累积,必然造成无数的毁灭手段的累积,其中总有相当一部分会像基因毒素那样可以通过个人的努力获得并便于使用,甚至不需要有很深造诣的科学研究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到。同时,也一定会有许多用于日常生活的科技产品,稍加改变方向便能够演变成毁灭手段。

  毁灭手段一旦产生便不会消失,它会积淀下来,当各种各样的毁灭手段积淀到一定程度之后,特别是那些便于个人拥有,以及有可能演变为毁灭手段的民用科技产品沉淀到相当程度后,要衡量毁灭手段掌握的人员范围时,将不是多少人掌握了毁灭手段的问题,而是许多普通人都已经掌握了多种毁灭手段的问题。

  前瞻未来,在灭绝手段出现的最初,也必然只是少数人或者少数国家能够掌握并拥有灭绝手段,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灭绝手段也必然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易于获得,掌握灭绝手段的人员范围也同样会越来越广,其道理完全与毁灭手段的必然扩散是等同的,只要那时人类还未灭绝,这一趋势就不会改变。

  二、杀戮的类型及特点

  亲眼目睹了911”事件电视实况直播的人,对那一幕幕难以置信的场景应该都会终身难忘,事后人们不禁要思考,是什么样的动力使得那些袭击者能够同时不顾自己的生命去慷慨赴死?又是一种怎样的“智慧”使他们去想到将飞机这样的普通运输工具变成一种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并且组织得如此严密,策划得如此成功,竟然能够同时劫持4架飞机来实施自己的计划?

  其实,了解古今犯罪与战争历史的人都很清楚,虽然像这样同时劫持4架飞机的事件并无先例,但是,大规模地自杀式攻击在历史上却屡见不鲜,至于个别的自杀式攻击,则是在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出现。袭击者为了达到攻击对方的目的,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与对方同归于尽,这样的情况不论是犯罪还是在战争中都是常见的事。

  我们知道,人类的自相残杀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战争,另一类是犯罪。战争自人类社会形成之后便出现了,它是集团之间的冲突,并必然导致双方的死伤。战争一般表现为大规模的公开杀戮,但也不排除小规模的秘密屠杀。犯罪杀人是在违背国家法律与社会公理的情况下,罪犯个人或者由少数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犯罪杀人既有隐蔽式的小规模杀戮,也有公开的大规模杀戮。

  有些杀戮行为很难分清是战争还是犯罪,例如像911”这样的恐怖袭击事件,就很难区分是战争还是犯罪,在之后的分析中为了便于叙述,不妨将其暂时归于犯罪这一类。

  战争的发生、发展以及所采用的杀戮手段,很大程度上受统治者的品性与思维方式所左右,统治者凭借自己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大局的把握能力控制着战争的方向,他们的心态与智慧,以及本性中善与恶的成分,是决定战争性质与特点的最大因素。

  在人类社会中,犯罪杀人是最普遍、最经常的杀人行为,由于人类的本性中藏有恶的一面,而人类群体又十分庞大,这就必然导致总有一部分人会出于各种目的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犯罪杀人的动机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①谋财杀人。这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被害人的钱和物,抢劫杀人、绑架撕票均属于这类行为。

    ②仇恨杀人。这类犯罪的目的是因为对某人或者某些人有深刻的仇恨,因此要夺去他们的生命。

    ③执行任务杀人。这是指犯罪人是执行某个组织的指令,去杀害指定的目标。这类杀人,犯罪人幕后的组织是真正的元凶,这些组织有各种政府背景的组织,也有各种民族与宗教的组织等等。

    ④心理变态杀人。这类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思想极不正常,有些是受邪恶宗教的影响,或者有精神与心理疾病,导致他们将杀人作为一种乐趣和享受,或作为一种潜在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杀人的动机是为杀人而杀人,在杀人时,他们有时是清醒的,有时则是处在幻觉之中,所杀对象都是无辜者。

  还有一种心理变态杀人者是由于生活中有了矛盾与挫折,或者是对某人和某些人心怀仇恨,从而把这一切转嫁为对某些群体或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整个宗教、整个人类的报复,他们杀伤无辜者的目的是为解心中的怨恨。

  通过对杀人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得出,最重大的杀人犯罪事件一般都出于两种动机,即执行任务杀人与心理变态杀人。通过对世界各国的犯罪案例分析发现,虽然按犯罪次数进行比较,谋财杀人与仇恨杀人的比例较高,但是,这两类杀人的目标只是锁定在个别人和少数人,每次受害的人数较少,目标也比较明确。危害性最大的则是执行任务杀人与心理变态杀人,这两类杀人的案件比例虽小,但犯罪时的杀伤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对社会产生的恐怖效果也比较严重,而且受害人一般都是无辜者,他们与犯罪人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

  犯罪学用另外一种方式对杀人犯罪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有两类犯罪杀人是最可怕,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最大的。一类是系列杀人,这是指犯罪人在一段时期内多次频繁地杀人,并造成多人死伤。例如:2002年美国的狙击手事件,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罪犯利用带有瞄准仪的枪支连续多天杀死数人,造成全国上下都处于恐慌之中,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2007年俄罗斯警方抓获一名男子,在几年内共杀死60多人,且多数是老年人;在1981年至1986年间,台湾有一名罪犯,间歇性杀死近20人,导致台湾岛内人心惶惶,警察与当局也为之头痛。这些都是系列杀人。

  另一类是集体杀人,这是指一次犯罪造成多人死伤。911”事件就是典型的集体杀人,这一事件导致3000多人死亡,使全世界为之震惊,之后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都直接或间接地由这一事件引起;2001年中国石家庄的爆炸杀人案,一名罪犯在人们熟睡之中,将一栋居民楼炸塌,造成数百人死亡,一时震惊全国,中央政府不得不动员全国警力对其进行调查与追捕。这样的犯罪都是集体杀人。

  不论是系列杀人还是集体杀人,一般的犯罪动机都是心理变态和执行任务杀人。以上举例中,美国的狙击手事件、俄罗斯的系列杀人案、台湾的间歇杀人案以及石家庄的爆炸事件都属于心理变态杀人,犯罪者的杀人目的要么是杀人为乐,要么是报复社会,被犯罪人杀害的一般都是无辜者。911”事件则属于执行任务杀人,这一事件由基地组织策划,而基地组织则是公认的全球最大的恐怖组织。

  在对杀人罪犯进行心理分析时发现,当一个人在受到邪恶信念的驱使后会失去理智,他们什么事都能做出。关于毫无顾忌的犯罪杀人行为,一些犯罪人表现为公开杀人,他们在杀人后不仅不隐瞒,反而到处宣扬,甚至主动自首;另有一些犯罪人表现为极度轻视自己的生命,他们或者以自杀的方式攻击对方,或者在杀人之后再自杀,死对于这些人已经无所畏惧;还有一些犯罪人不仅轻待自己的生命,而且他们的杀戮之手还会伸向自己的亲人,父母杀死子女者、子女杀死父母者、兄弟姊妹相互残杀者在世界各地的杀人犯罪案例中都屡见不鲜。

  有一些邪恶宗教鼓动信徒集体自杀,他们将自杀宣扬为一种解脱,并作为一种神圣的追求目标。例如:197811月,美国的邪教组织“人民圣殿教”教主鼓动信徒集体自杀,共导致900多人丧生,其中还包括一名国会议员,而教主本人则蒙骗教徒逃跑了。199410月,基地设在日内瓦的“太阳圣殿教”,其教主同时在瑞士和加拿大导演了三起信徒的集体自杀事件,共造成53人死亡,教主本人也在其中。

  世界上有许多这种鼓动人们以自杀方式追求解脱的邪教,每隔几年就有一次邪教制造的大规模自杀事件。像这类大规模的自杀行为,都可以从根本上追究为一种心理变态式的犯罪。

  三、推论: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

  所谓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是指最顶尖的杀戮手段肯定会被使用,即使在一段时期内没有人使用,但从长远看,也早晚会被人使用。这里指的极端手段必然会使用并不是说每一种极端手段都会被使用,而是总有一种极端手段早晚会被使用。由于我们研究的是人类的灭绝问题,因此,其研究的最后落脚点是灭绝手段的必然使用,因为,灭绝手段只要被使用一次,便意味着人类的整体毁灭。

  (一)任何时候都有一批敢于使用极端手段者

  在人类历史的每一个时期,都有一批人心怀不同的杀人动机,随时都在制造杀戮事件,他们也许是发动战争,也许是犯罪,从杀戮规模上都各自有不同的杀戮期望值(以下简称期望值),根据期望值的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三种情况:

  第一类为有限杀戮。所谓有限杀戮,是指相对整个人类而言,杀戮的人数是有控制的,他们并不想斩尽杀绝,这类杀戮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小规模杀戮。这是指针对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小范围的杀戮,这种情况主要是怀有各种犯罪心理的罪犯所为,战争杀戮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2、大规模杀戮。大规模杀戮顾名思义就是要死伤许多人。这种杀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明确目标的大规模杀戮,如针对某集团或群体(例如国家、民族、宗教和组织)的杀戮,战争是典型的这种杀戮行为,执行任务和心理变态犯罪也有这种情况。还有一种大规模杀戮则没有明确的目标,是为了杀人而杀人,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心理变态者所为,他们要么是为了报复社会,要么是以杀人为乐,或者自杀时寻求更多人来“同行”。

  第二类为无限杀戮。这类杀戮追求杀人越多越好,杀人者也在屠杀中与之同归于尽,或者杀了他人之后便自杀。这是一种典型的心理变态者所期望的杀戮目标,他们要么受邪教信仰所驱使,把死亡看成是一种解脱;要么有一种强烈的仇恨心理,而且这种心理已经演变成报复全人类的想法;要么精神错乱,处于一种完全的幻觉状态。

  要实现不同的期望值所采用的杀戮手段是有区别的,对此可以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让我们分析有限杀戮,其中小规模杀戮只需采用普通手段便可以完成,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肯定不会被杀戮者所选择。而大规模杀戮,既可以通过毁灭手段一次性完成期望目标,也可以通过普通手段的多次使用,或者集中使用实现目标。一般而言,战争由于是集团行为,会顾及使用毁灭手段的负面作用,不会轻易采用毁灭手段,但犯罪不同,一些犯罪者也许会对毁灭手段的使用有所顾虑,但很大一部分犯罪者则不会顾虑太多,犯罪人会采用自己所能获得的最具杀伤力的极端手段去实现其杀戮目标,包括毁灭手段(但不包括灭绝手段)。

  对于无限杀戮,要完全实现杀戮者的期望值只有灭绝手段,在灭绝手段不能获得时,他们必然会寻求尽可能多地杀死无辜者,因此所选择的杀戮手段则是尽可能具备最大杀伤威力的工具,也就是说,杀戮者所寻求的杀戮手段,是代表那个时代最具杀伤力的极端手段,而且只要获得,这一定是他们的首选。

  极端手段很容易被一批杀戮者作为首选还出于这样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极端手段是一个时代最顶尖的杀戮手段,这就导致全社会对它关注度非常高,那些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的人,以及一部分具有大规模杀人期望值的人,当其杀人动机产生后,自然便首先想到了极端手段。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仅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一批具有杀戮动机的人,而且总有一批具有杀戮动机的人他们的杀戮期望值需要靠极端手段才能去完成,因此,他们一定会把欲获取的杀戮手段定位在那个时代最具代表性、杀伤威力与残忍性最高的极端手段上,并为获取这样的杀戮手段可以想尽各种办法。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研究的重点是人类的灭绝问题,敢于对灭绝手段使用的人必定是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者,这样的人肯定只是社会的极其少数。而且还可以看到,人类社会所设计制定的各种社会制度也在致力于减少这类犯罪者的出现。然而,由于人类这一物种自身具有本性的弱点,再好的社会氛围、再好的道德价值观,都只能是对社会的整体起到较好的约束,但却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保证每一个人都是绝对理性、绝对不干极端坏事的。因此,我们对社会制度即使设计与制定得极其完善,也只能是减少具有无限杀戮期望值者的数量,而不可能根绝他们的出现。

  (二)极端手段必然被敢于使用者获得并使用

  对于各个不同时期的极端手段,拥有者不一定使用,敢于使用者则不一定拥有。然而,立足漫长的人类的未来历史,任何一种极端手段早晚都会被敢于使用者获得,而在拥有这种手段的人中,也早晚会出现个别敢于使用的人,包括毁灭手段与灭绝手段都是如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极端手段必然被敢于使用者获得,是指代表某个时代最顶尖的杀戮手段总会有一种能够被敢于使用者获得,而不是指每一种都会被敢于使用者获得。同样,所谓在拥有极端手段的人中,早晚会出现敢于使用者,也是指总有一种会被使用,而不是指每一种都会被使用。

  极端手段必然被敢于使用者获得以及掌握极端手段者必然有敢于使用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一些急于使用极端手段的人但并不掌握极端手段,他们会为获取极端手段想尽千方百计,而且总有一天像这类人中的某些人会寻求到极端手段,并会使用;后者则是指在极端手段研制成功之后,总会有一批“法定”的掌控者,在这类掌控者中早晚总会有个别敢于使用者。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面的情况出现,都意味着极端手段已经被使用。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从历史上看,任何极端手段必然被敢于使用者获得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以普遍手段阶段而言,由于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多种极端手段,人类历史上的每一阶段的时时刻刻都频繁地发生着诸如犯罪杀戮与战争杀戮的事件,而所有的这些杀戮行为都是采用的普通手段这一极端手段,这已经充分说明了,极端手段在处于普通手段阶段时,极端手段是完全可以被急于使用者获得的。

  然而,代表现代杀戮手段最顶尖水平的是毁灭手段,一般人要获得今天的极端手段是比较困难的,甚至一般的国家也不能够获得这样的手段。现在拥有核武器与基因毒素的国家与组织只是少数,但是,即使如此,这样的手段也早晚会被使用。核武器最早便是用于战争,毋庸置疑,这已经验证了敢于使用者便可以获得当今时代的极端手段的事实。

  事实上完全可以推断,在不远的未来,即使非战争的犯罪行为都有能力采用这样的毁灭手段。因为,随着核武器的小型化,以及基因技术的不断推广,掌握这类毁灭手段者的范围必然会不断扩大,并且,随着科学的循环突破,毁灭手段种类将会越来越多,这就给敢于使用毁灭手段的犯罪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取这类极端手段的机会。

  我们同样可以对未来灭绝手段出现后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推断,也许最早制造出的灭绝手段只会有少数人掌握,而且这些人并不是急于使用者,但随着科学的循环突破,“三增”规律已经说明,灭绝手段的发展趋势将会是灭绝手段的种类不断增多,灭绝手段的威力不断增强,以及掌握灭绝手段的人员范围不断增大。因而,可以理所当然地推断出,早晚有一天灭绝手段会扩散到敢于使用者手中。况且,对于敢于使用者并不是坐等灭绝手段自然扩散到自己手中的,而是会想尽各种办法寻求这类手段,这就更加快了他们获得这类手段的速度。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在普通手段和毁灭手段阶段,掌握极端手段者必然会有敢于使用者,这同样是一个基本事实。普通手段阶段自然是如此,而最早的毁灭手段原子弹的使用就是由其“法定”掌控者决定使用的。

  当然,在极端手段进入到毁灭手段阶段后,此时的极端手段的“法定”掌握者极其有限,一般都控制在国家手中,而且只有国家的元首级人物才有法定的决定使用权,一般而言,这样的人都具有相当的理智,他们不会轻易使用这样的手段。然而,即使这样,在漫长的历史中也必定会有个别的国家领袖有敢于使用这些手段的胆量和冲动。

  分析人类社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的暴君和昏君,因为那些统治者也是人,也有心理变态者,也有人性“恶”的一面,也有心中的“恶”战胜自己“善”的时候。只是这些人平时隐蔽得更深一些,但是一旦他们性情爆发,常常比一般的心理变态者更加不择手段,更加失去理智。

  那么,如果有一天灭绝手段出现,同样也只掌握在少数的国家元首手中时肯定也照样会有敢于使用者。看到历史上许多国家元首连自己的生命和亲人的生命都可不顾,在失败时疯狂地摧毁一切,便不会怀疑这一结论了。